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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700号

廖荆威与何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荆威,何跃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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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00号原告廖荆威。被告何跃胜。

原告廖荆威与被告何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为2016年6月7日上午10点30分,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天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