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00号原告廖荆威。被告何跃胜。
原告廖荆威与被告何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为2016年6月7日上午10点30分,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天明(兼)
廖荆威与何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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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00号原告廖荆威。被告何跃胜。
原告廖荆威与被告何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为2016年6月7日上午10点30分,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天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