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1766号

苏新中与韩成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新中,韩成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766号原告苏新中,农民。被告韩成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中诉被告韩成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新中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新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新中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焦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