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翔机电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春归路321路。法定代表人叶松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系上海华翔机电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负责人丁振赣,系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汪金保,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610909084。委托代理人钟敏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6071504110037。
上诉人上海华翔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沪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上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上海华翔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沪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货物欠款13000元(该款存入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户名: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28×××52);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3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7元减半收取595.85元,合计3931.7元,由上诉人上海华翔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沪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桥生
代理
审判员 陈珏琦
代理
审判员 陈煜龙二○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甘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