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58号原告冯永祥,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金祥,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冯宝祥,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冯秀华,女,59岁。被告冯秀霞,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冯秀芹,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祥与被告冯金祥、冯宝祥、冯秀华、冯秀霞、冯秀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永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永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