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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保证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派出所民警。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保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