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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362号

李文敬、杨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敬,杨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敬,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杨春香,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敬与被执行人杨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春香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敬向我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31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