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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3565号

付东利与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光明,付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东利。

上诉人刘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刘光明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6年5月3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9:30时到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光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英

审判员 陈丽娜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