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东利。
上诉人刘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刘光明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6年5月3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9:30时到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光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英
审判员 陈丽娜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