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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728号

陈达莉与黄启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达莉,黄启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达莉,女,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简华良,系上诉人陈达莉丈夫,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启钊,男,住连城县。

上诉人陈达莉因与被上诉人黄启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启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达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启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按上诉人黄启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达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达莉撤回上诉,上诉人黄启钊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陈达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法院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胜  荣

审 判 员 邹  丽  婷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顺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