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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183号

原告蹇美军与被告彭建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蹇美军,彭建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183号原告蹇美军,女。被告彭建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蹇美军诉被告彭建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重新起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蹇美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蹇美军负担。

审判员  陈小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廖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