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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吉、黄远萍、吴金木、许金典、许振宏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吴文吉,黄远萍,许金典,吴金木,许振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A2幢13-1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856428047K。负责人龚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来福、郑汉荣,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文吉,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远萍,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金典,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金木,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振宏,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吉、黄远萍、吴金木、许金典、许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文吉有闽CE3**号小型轿车,本院(2016)闽0526执字第551号执行案件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现小车已被扣押,案件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