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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蓬北民初字第142号

王群与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群,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蓬北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群,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伟。被告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市灵山镇河南二村。法定代表人王正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稚夫。委托代理人解云山。被告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岭,组织机构代码:71378675-2。法定代表人贾宗远,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周荣,山东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与被告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98元。

审 判 长  李静波

人民陪审员  张家平

人民陪审员  姜作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