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413号原告张寓,男。被告田永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寓与被告田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寓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张寓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惠 来自:
张寓与田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413号原告张寓,男。被告田永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寓与被告田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寓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张寓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