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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413号

张寓与田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寓,田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413号原告张寓,男。被告田永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寓与被告田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寓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张寓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