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忠建,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荣新,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笫00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荣新、兰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忠建与被执行人张荣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吴忠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