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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张贵芳与被执行人王文先、李明生、冯子臣、吉林市伟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贵芳,王文先,李明生,冯子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张贵芳,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文先,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明生,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冯子臣,男,汉族,1980年7月20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贵芳与被执行人王文先、李明生、冯子臣、吉林市伟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贵芳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吉林市物业物业有限责任主动支付车辆修复费17727元和案件受理费2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9元。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王庆年

审判员  蒋新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