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张贵芳,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文先,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明生,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冯子臣,男,汉族,1980年7月20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贵芳与被执行人王文先、李明生、冯子臣、吉林市伟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贵芳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吉林市物业物业有限责任主动支付车辆修复费17727元和案件受理费2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9元。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王庆年
审判员 蒋新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