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43号
原告:陈金停,男。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被告:许少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停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少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停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金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