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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043号

原告陈金停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少禹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金停,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少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43号

原告:陈金停,男。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被告:许少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停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少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停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金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