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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710号

赵兴禹,杨彦涛,杨彦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杨彦龙,杨彦涛,赵兴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杨彦龙,杨彦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710号

原告:赵兴禹,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成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彦龙,现住榆树市。

被告:杨彦涛,4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被告杨彦龙、被告杨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彦龙、被告杨彦涛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