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芷执字第284号

杨征华、蒋美音与黄珍高、杨青娥、杨邦贵、田开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征华,蒋美音,黄珍高,杨青娥,田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杨征华,男,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美音,女,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珍高,男,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青娥,女,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开香,女,汉族,农民,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杨邦贵,男,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杨征华、蒋美音与黄珍高、杨青娥、杨邦贵、田开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开香、杨邦贵已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征华、蒋美音74886元,并已承担诉讼费1535元、执行费579元。经查,被执行人黄珍高、杨青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许卉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