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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1025号

郭军会与赵郭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军会,赵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郭军会。被执行人赵郭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军会与被执行人赵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军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