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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309号

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毛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309号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西(新四海商厦6层)。法定代表人张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杨,该公司员工。被告毛丽娜,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曲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

人民陪审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