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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6刑初49号

胡某某滥伐林木案、戚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文怀,戚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怀,男,现年40岁(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0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2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为逮捕,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戚远利,男,现年36岁(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为逮捕,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怀犯滥伐林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戚远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乾、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胡文怀以258000元的价钱购买位于岑巩县大有镇统口村“三根线”(地名)的集体山林一幅。同年4、5月份,被告人胡文怀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邱文和周国勇用挖机挖进山的路,挖倒部分树木,同年10月雇请陈守高、陈守国、刘元洪等人对“三根线”的树木进行采伐,后雇请伍明木、吴万和将木材运送到玉屏县兴隆木材厂出售,卖得现金人民币14600余元。经岑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72.552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胡文怀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到岑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二、2015年7月,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商量购买了一辆福田牌白色双排货车用于盗窃耕牛,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趁夜深人静之际驾驶双排货车多次盗窃他人耕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羊桥乡地坪村地一组,将被害人张文树圈养在张文德家牛圈内的两头水牛盗走,后将牛运到尚明德的养殖场内雇请尚明德将牛宰杀出售得赃款10000余元。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文树被盗的两头水牛总价值人民币21600元。2、2015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镇远县江古镇军坡村茶下组,将被害人龚桂元放养在公路边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尚明德的养殖场,将母牛宰杀出售得赃款2000余元,将小牛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陈发春。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桂元被盗两头黄牛总价值人民币12200元。3、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塘寨村草坪组将被害人杨国益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将牛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国益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8600元。4、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天堂乡竹坪村小溪组“新晃嘉信黄牛养殖场”内,将被害人姚茂芬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茂芬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0元。5、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晏溪乡梅溪村塘边组,将被害人杨桂清家牛圈内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桂清家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6、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地蒲村田坝组,将被害人杨清先家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清先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6800元。7、201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新寨乡磨溪村岑堡组,将被害人杨世强家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世强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8、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瓦场组,将被害人杨国清家牛圈内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国清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9、2015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凯本镇小寨村龙塘界组,将被害人陈政佳牛圈内的一头水牛盗走,同时还将被害人陈通文家牛圈内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政佳家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1800元,陈通文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7800元。10、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注溪镇马家沟村下屯山组,将被害人周道银家牛圈内的两头黄牛盗走,随后又到岑巩县天马镇岩湾村河沟脚组,将被害人周龙祥家牛圈内的两头水牛盗走,后出售到施秉县。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道银家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元9600元,周龙祥家被盗的两头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

被告人胡文怀对起诉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提出以下意见:1、起诉指控其所盗耕牛价值评估过高;2、起诉指控第10起盗窃事实中他们只盗窃了周龙祥家的一头牛,另外一头是从牛圈内跑出来走丢的,不应该是盗窃,其价值也不应计入盗窃金额。被告人戚远利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其所盗耕牛价值评估过高;2、起诉指控第10起盗窃事实中他们是从周龙祥家的牛圈中牵了两头牛出来,但另一头后来跑了,应属未遂。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胡文怀以258000元的价钱购买位于岑巩县大有镇统口村“三根线”(地名)的集体山林一幅。同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胡文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邱文和周国勇用挖机挖进山的路,挖倒部分树木,同年10月雇请陈守高、陈守国、刘元洪等人对“三根线”的树木进行采伐,后雇请伍明木、吴万和将木材运送到玉屏县兴隆木材厂出售,卖得现金人民币14600余元。经岑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72.552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胡文怀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到岑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扣押的木材被发还给岑巩县大有镇统口村指挥山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关于胡文怀归案情况说明,岑巩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发还保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购买山林的合同及付款收据,证人胡毅、胡泽礼、陈守高、陈守国、刘洪权、吴万和、伍明木、邱文、周国勇、许庆久的证言,现场伐桩地径检尺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岑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胡文怀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二、2015年7月,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商量购买一辆福田牌白色双排货车用于盗窃耕牛,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在夜间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耕牛,并将所盗耕牛变卖出售获利9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羊桥乡地坪村地一组,将被害人张文树圈养在张文德家牛圈内的两头水牛盗走,后将牛运到尚明德的养殖场内雇请尚明德将牛宰杀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文树被盗的两头水牛总价值人民币216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说明材料,案件移送通知书,车辆过户记录,被害人张文树的陈述,证人张文光、张仁周、詹银周、陆魁、胡文绍、尚明德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陆魁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镇远县江古镇军坡村茶下组,将被害人龚桂元放养在公路边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尚明德的养殖场,将母牛宰杀出售,将小牛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陈发春。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桂元被盗两头黄牛总价值人民币1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文怀的家属已退赔龚桂元价值4450元的黄牛一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赔偿收据,被害人龚桂元的陈述,证人尚常德、尚明德的证言,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塘寨村草坪组将被害人杨国益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将牛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国益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86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国益的陈述,证人杨立超、罗小秀、杨菊生、杨胜海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天堂乡竹坪村小溪组“新晃嘉信黄牛养殖场”内,将被害人姚茂芬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茂芬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姚茂芬的陈述,证人杨清华、姚茂珍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晏溪乡梅溪村塘边组,将被害人杨桂清家牛圈内的两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桂清家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桂清的陈述,证人姚寒生、姚银仙、吴兆谐、黄金昌、郑菊花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地蒲村田坝组,将被害人杨清先家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松桃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清先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68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清先的陈述,证人潘孟桃、吴莲梅、黄金昌、郑菊花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新寨乡磨溪村岑堡组,将被害人杨世强家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世强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世强的陈述,证人杨世荣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湖南省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瓦场组,将被害人杨国清家牛圈内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国清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国清的陈述,证人杨国益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015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凯本镇小寨村龙塘界组,将被害人陈政佳牛圈内的一头水牛盗走,同时还将被害人陈通文家牛圈内一头黄牛盗走,后运到施秉县出售。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政佳家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1800元,陈通文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78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政佳、陈通文的陈述,证人黎清朝、陈光忠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驾驶双排货车到岑巩县注溪镇马家沟村下屯山组,将被害人周道银家牛圈内的两头黄牛盗走,随后又到岑巩县天马镇岩湾村河沟脚组,将被害人周龙祥家牛圈内的两头水牛盗走,后出售到施秉县。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道银家被盗的两头黄牛共计价值人民币元9600元,周龙祥家被盗的两头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周龙祥家价值6800元的水牛一头。周龙祥家的另一头水牛于案发后被找回。另查明,被告人胡文怀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戚远利也曾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赔偿收据,被害人周龙祥、周道银的陈述,证人龙老三、杨再梅、周龙胜、刘远平的证言,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龙老三的辨认笔录,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怀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其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立木蓄积达72.552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耕牛,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文怀犯滥伐林木罪、盗窃罪,被告人戚远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文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文怀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怀在滥伐林木犯罪中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盗窃犯罪时相互邀约,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耕牛的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文怀的家属于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提出被盗耕牛评估价值过高的辩解理由,经查,在大部分被盗耕牛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被盗耕牛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机构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笔录,并收集现场勘察记录和市场调查材料,采取市场法的鉴定方法对被盗耕牛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故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提出盗窃周龙祥家耕牛的问题,经查,从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本院了解到,案发当晚他们俩人去到周龙祥家牛圈边时,看见圈内有二头牛就想一并将他们盗走,当他们打开牛圈门并将两头耕牛牵出后走了一段距离,另外一头牛却跑了。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证明,主观上二被告人有盗窃两头耕牛的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实施了将两头耕牛牵出牛圈,致使两头耕牛已脱离了被害人的监管范围,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既遂的主客观要件,属盗窃既遂。二被告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因对被盗耕牛无法控制致使其跑脱,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故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对此提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文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戚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耕牛损失款共计120750元(其中张文树21600元、龚桂元7750元、杨国益8600元、姚茂芬12600元、杨桂清14600元、杨清先6800元、杨世强9800元、杨国清9800元、陈政佳11800元、陈通文7800元、周道银9600元)。

四、被告人胡文怀、戚远利盗窃犯罪违法所得98000元;被告人胡文怀滥伐林木犯罪违法所得146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芝伟

审 判 员 ??杨?令

人民陪审员 ??黄贵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