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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699号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699号

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转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