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699号
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转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