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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刑初204号

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群众。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R×××××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街二三菜市场路口向东转弯时撞到路北侧灯杆,造成车辆损坏及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宋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与燕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电管理站达成和解,赔偿路灯杆损失6000元,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的情况说明、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成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