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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2537号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朱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朱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537号

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宜家花城香榭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朱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朱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朱良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朱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隋智慧

书 记 员 周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