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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063号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仁杰、常剑炜等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仁杰,常剑炜,赤峰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06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告李仁杰,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常剑炜,女,蒙古族,1980年1月27日,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人代表常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杰、常剑炜、赤峰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仁杰、常剑炜、赤峰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愿以其自有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仁杰、常剑炜、赤峰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吉娜

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