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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行审80号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于委员会与江清成、孙玉南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清城,孙玉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夏英华,男,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江清城,男,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孙玉南,女,生于1973年4月7日,汉族,住址同江清成。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江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06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綦江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06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5年9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江清成、孙玉南。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綦江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06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静

审判员 谭 毅

审判员 汪小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