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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62号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左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苏守峰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