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左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苏守峰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