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0826,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彭某在四会市下茆镇南塘村委会江寨二村022号的家中加工熟食咸香鸡时添加柠檬黄色素添加剂,后在四会市下茆镇龙湾市场E3档将咸香鸡销售给群众食用,至2015年10月23日被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彭某生产的咸香鸡含“柠檬黄”成分,为不合格食品。��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柠檬黄”色素含量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及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彭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禁止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建清
审 判 员 杨文军
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其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