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红执字第718号

马金平与姬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平,姬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字第718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平,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执行人:姬明勇,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金平申请姬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吴红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官,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明勇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暂无能力履行本案标的款,并且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鑫

审判员 宋建军

审判员 张唯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计生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