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496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太原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三区30号北半间。经营者徐金帅。委托代理人秦明帅,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翅鹏,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1号。负责人王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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