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柯执民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何富阳等被执行人姚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007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小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小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姚小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9的存款人民币395408.9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