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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70号

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张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沁,经理。

被执行人:张奇,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院印)

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