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沁,经理。
被执行人:张奇,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院印)
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