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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725号

周云霞与肖翠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云霞,肖翠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云霞。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翠香。

委托代理人:肖翠芬。

上诉人周云霞因与被上诉人肖翠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周云霞。

审 判 长  郑贞子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代理

审判员  金 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池宥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