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云霞。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翠香。
委托代理人:肖翠芬。
上诉人周云霞因与被上诉人肖翠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周云霞。
审 判 长 郑贞子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代理
审判员 金 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池宥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