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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657-2号

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657-2号原告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再行增加查封、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另行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天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