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德尼,男,蒙古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特门巴雅尔,男,蒙古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苏力德,男,蒙古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额尔德尼申请执行苏力德、特门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偿还申请人现金2000元,剩余部分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法执字第1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斌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