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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616号

杨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616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耿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丛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