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616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耿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丛 源 关注公众号“”
杨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616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耿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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