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120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厉文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男,汉族,居民。被告周乐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飞、周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