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341号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奎良,董事长。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工业园。被告林业部昆明工程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庆明。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71号。被告中林生态(微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韶光。住所地,微山县戚城街路西(鲁南食品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业部昆明工程承包公司、中林生态(微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兰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