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员工。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郑杰,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朱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胡曾祥,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丁新生,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贺辉,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余小园,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驻仲裁字第7004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琳璘
审 判 员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