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执75号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贺辉,余小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员工。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郑杰,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朱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胡曾祥,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丁新生,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贺辉,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余小园,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驻仲裁字第7004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涛、郑杰、朱军、李勇、胡曾祥、丁新生、余小园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琳璘

审 判 员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