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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881号

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8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刑)在本区松卫北路XXX号二楼博文网吧旁的游戏机房内负责现场经营管理,并在上址摆放有“海洋之星”赌博机三台、“3D宝马”赌博机一台等供他人赌博牟利,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经鉴定,上述四台赌博机共30个上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时部分上分口不能正常使用)。2015年11月18日,民警在上址查获上述涉案四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3,600元(均已没收)。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詹某某经民警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后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段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扣押笔录及录像、清点记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在放置赌博游戏机的场所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文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璁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