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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692号之一

郭凝晓与李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凝晓,李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凝晓,居民。被执行人李长顺,居民。申请执行人郭凝晓与被执行人李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2047.5元,已执行/元,尚欠32047.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