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2959号
原告:刘其斌,男,生于1957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李玉芹,女,生于1954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原告刘其斌、李玉芹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斌、李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军华
人民陪审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记录闵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