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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606号

钱振兴与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振兴,葛宪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606号原告钱振兴,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被告葛宪友,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振兴与被告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