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606号原告钱振兴,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被告葛宪友,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振兴与被告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