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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061号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061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黄建芳。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丁某于2016年6月7日以“夫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玉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