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767号

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与朱丽先、杨志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朱丽先,杨志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67号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帅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被告朱丽先。被告杨志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先、杨志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丽先、杨志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