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67号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帅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被告朱丽先。被告杨志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先、杨志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丽先、杨志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