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92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交通局。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房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