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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刑初46号

��告人马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某某,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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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2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经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成,201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2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恒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来到康乐县人民医院,将高某某停放在县医院门诊楼后面的黑色银钢牌摩托车盗走,马某某将该车推至康乐县汽车站附近康博大药店门前时,同伙杨成前来接应,二人将车锁撬开,马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厨房。2016年2月26日,马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以850元卖给了同村的宗某某,所得赃款被马某某、杨成全部挥霍,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康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2125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杨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来到康乐县人民医院,将高某某停放在县医院门诊楼后面的黑色银钢牌摩托车盗走,马某某将该车推至康乐县汽车站附近康博大药店门前时,同伙杨成前来接应,二人将车锁撬开,马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厨房。2016年2月26日,马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以850元卖给了同村的宗某某,所得赃款被马某某、杨成全部挥霍,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康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25元。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康乐县公安局的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马某某、杨成的供述证实了盗窃的事实。3、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盗窃的事实。4、康乐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125元。5、康乐县人民法院(2010)康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成犯抢劫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6、被盗的黑色银钢摩托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摩托车合格证、收款收据、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量刑建议合理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杨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二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被告人杨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大、小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录英

审判员  唐梅兰

审判员  孙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忠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