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830号原告陆凯。被告北京富日广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环到四环之间海淀中街中关村公馆F座809。法定代表人祝良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凯与被告北京富日广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凯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顺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