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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38号

叶显光与潘永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显光,潘永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8号原告叶显光。被告潘永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显光诉被告潘永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显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显光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叶显光负担。

审 判 长  廖国伟

代理

审判员  覃凤娇

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蓝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