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8号原告叶显光。被告潘永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显光诉被告潘永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显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显光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叶显光负担。
审 判 长 廖国伟
代理
审判员 覃凤娇
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蓝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