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441号原告罗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罗某某提供被告崔某某的地址不祥,致本院的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陈长春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玥
罗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441号原告罗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罗某某提供被告崔某某的地址不祥,致本院的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陈长春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