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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441号

罗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441号原告罗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罗某某提供被告崔某某的地址不祥,致本院的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陈长春

审判员 陈长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