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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刑初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杰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周丽坤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7日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沅陵县城哈尔街廉租房3栋1单元602室的租住房中,三次容留刘某某、钟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2016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员刘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3、2016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当日13时许,张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次性注射器一支和针头一个。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oppo手机、一次性注射针头等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体尿样毒品现场检测单,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判处。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丽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